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