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王**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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