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李**、王**、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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