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刘**与刘**、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李**、王**、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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