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中牟农**司万滩支行申请执行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牟农**司万滩支行申请执行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金融机构、机动车登记机构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0)牟*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