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4月30日,被告王**以保证形式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的利率为11.4‰,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黄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