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牟支行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七百二十五元五角,由原告中国**中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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