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与被告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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