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建北、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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