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高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吴**、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高**、杨**、杨*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高**、吴**、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韩**、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王**、仝**、仝宇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杨**、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张**、张**、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张**、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任**、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