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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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