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颍岭振兴煤矿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