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刘**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及账号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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