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崔**、崔**、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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