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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与沙红宾、丁**、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与被告沙**、丁**、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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