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战义、宋**、王**、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8月6日、7日、12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宋**、王**、桑**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