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王**、张**、刘**、郑州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青峰、王**、张**、刘**、郑州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王**、张**、刘**、郑州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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