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钱战青、杨**、杨**、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