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密市**有限公司、马**、赵**、平顶山**限公司、马**、平顶山市**责任公司、武俊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新密市**有限公司、马**、赵**、平顶山**限公司、马**、平顶山市**责任公司、武俊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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