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刘**、张**、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鲜世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刘**、陈**、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张**、潘**、吴**、魏**、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张**、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