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孙**、张*、曲**、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鲜世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程**、李**、郑文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郭**、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郭**、晋玉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