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孙**、张*、曲**、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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