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得水、孟**、侯**、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王**、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魏**、钱遂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钱**、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冯**、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梁**、闫**、李**、边庆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冉怀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冉**、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钱遂*、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韩双印、李**、冯**、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