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冉**、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冉怀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冉**、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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