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李**、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李**、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向**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李**、刘**、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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