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李**、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向**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李**、刘**、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韩**、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新密支行与蔡**、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省**品加工厂、刘**、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钱**、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中国农业**密市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常**、冯秋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刘**、贾**、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新密市支行与马**、陈**、尚长山、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