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诉魏**、魏**、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