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白丙灿、郑州**限公司、新密市**有限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白**、郑州**限公司、新密市**有限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中有虚假贷款的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