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春风、郭国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陈**、韩**、冯**、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韩**、韩**、赵**、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韩**、韩**、韩**、位会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侯**、赵**、周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牛**、朱**、张**、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陈**、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朱**、吕**、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钱玉*、梁**、钱金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赵**、牛**、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马*、李**、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