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A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