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