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淮安金**有限公司、被告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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