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茅**有限公司、句容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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