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与被告肥**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和撤回对被告肥西**有限公司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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