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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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