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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烟**限公司与安徽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烟**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墩建**司)与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机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开发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的案涉工程位于合肥市科一路与汤口路交口,确属合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被告东风机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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