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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