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张*、安徽锦**限公司、鞍钢钢材配送(合肥)有限公司、鞍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秦**与被告张*、安徽锦**限公司同意庭外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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