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江苏信**限公司安**公司、江苏信**限公司、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江苏**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建设安徽分公司)、江苏信**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建设公司)、安徽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诉称:金**公司将合肥市与通达路交口的“金泰大学生基地”二期工程发包给信**公司施工,信联建设安**公司将该工程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我施工。经决算,我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30万元。现信联建设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我现起诉要求信**公司及其安**公司返还保证金23万元、支付工程款9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法院经查找也不能确定三被告的具体下落。此后,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采用公告的方式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依法应当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只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因本案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导致案件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故可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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