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东**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朱*、张**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旭**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东**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朱*、张**共同共有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