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道结、丁学语诉**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道结、丁学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丁学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俞道结、丁学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俞道结、丁学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徽**工公司与合肥市**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牛*同与陕西建**限公司、彩虹(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祥**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合肥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浦**限公司与合肥环**有限公司、安徽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岳**限公司与安徽壹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欧**有限公司与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