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凌**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凌敏、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路龙兴苑xx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合肥凌**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凌*、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路龙兴苑xx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