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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公司与合肥市**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工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工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城**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徐**提供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66号美景人家xx幢x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813005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工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合肥市城**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徐**提供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66号美景人家xx幢x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813005x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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