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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