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浦**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环**有限公司、安徽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安徽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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