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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