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