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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合肥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6元,减半收取4353元,由原告合肥**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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