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合肥香**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8元,减半收取6764元,由原告合肥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