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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