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移动驻马店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移动通**马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中国移动通**马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