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鑫**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汉鑫**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地林肯**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鑫**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地林肯**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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