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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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