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宁夏河东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宁夏河东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银川**民法院申请执行,银川**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灵武市人民政府协调已垫付部分执行款,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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